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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说明

2020-06-23 11:37     来源: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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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着力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根据《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50号),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改革。

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是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是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是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江州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全区同步全面推行。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事项,参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对于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改革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改革有效落地。自治区各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定本级的管理措施。

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6项;优化准入服务81项。

100项改革事项中,实施机关为设区市或者县一级的共47项。

其中,实行告知承诺7项,请涉及这些事项的实施机关积极与上级沟通,根据改革措施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6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2

保安培训许可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初审

1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有40项,请各部门积极与上级沟通,根据相关的要求进行改革工作。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2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

22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3

港口经营许可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港口管理部门

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区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33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

34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

35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主管海关

38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自治区财政厅,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40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4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4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45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46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初审

50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银保监会

55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57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8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9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6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

7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

7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自治区公安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75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弩的进口、运输审批除外,弩的使用

审批仅包括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查

77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7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79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8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

8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8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83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8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8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

官移植除外)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88

医师执业注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9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98

进口药品(材)通关单核发

口岸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99

小餐饮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00

食品小作坊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建立工作流程,强化信息互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业务协同工作流程》,按照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改革事项属市、县事权的,由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本系统内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下共享互通,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推送、反馈、公示的渠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归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共治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完善江州区“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抽查检查工作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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