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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江州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推进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化。
(二)现实需求
江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面临资金压力,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未全面覆盖乡镇区域,亟需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崇左市江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共七条,分别为:污水处理费用途及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征收方式、有关规定、工作措施、开征时间、方案解释。
三、征收标准的确定
在起草《崇左市江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过程中,江州区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周边县(市)水平,结合居民承受能力,拟定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吨。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与自来水费同步缴纳),自备水源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代收。
四、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保障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减免污水处理费。”按照《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间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有关精神,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由江州区民政局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略高于自治区的补助标准。
五、代征手续费
江州区各乡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标准建议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按第十条规定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江州区财政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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