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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加快我市美丽河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以左江、黑水河、板崇河、那渠河、六京河、罗白河、客兰河、那头河、那练河、驮卢河、何大河、六板水库、六鸡水库、驮坎水库、派农水库、烂湴水库等水体(以下简称目标水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江州区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
2023年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辖区内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并完成辖区内左江、黑水河等重点流域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辖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25年5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查;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已查明的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四、排查主体责任
《实施方案》中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及各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实现本行政区域排查全覆盖。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开展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五、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
六、排污口整治要求
《实施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对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七、监管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市级统筹、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花山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管理,形成多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江州区级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本行业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个库”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考核问责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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