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州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江州区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江州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决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行为,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提高项目实施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评审效率,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54号)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规〔2018〕4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江州区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1.结算金额不超江州区财政局审定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含10%)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政府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2.结算金额超过江州区财政局审定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报江州区财政局组织审核。
3.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据实支付。
4.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将审核结果送江州区财政局备案。
(二)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
2.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第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项目规避财政评审,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项目情况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不得拖延和推诿。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负主要责任,在送审前应对项目进行初审把关,对送审及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虚假签证、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等违纪违规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江州区财政部门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的结算项目进行抽查审核,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项目的10%。
(五)项目抽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结算评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造成误差率超过3%的,将结算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今后3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服务资格。同时江州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应急工程、特殊工程等项目未能先履行审核手续但须先行实施的,经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施工过程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实施依据(包括江州区人民政府、上级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纪要、通知等)及结算编审资料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与此前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江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江州区中队,各人民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州区政协办公室, 江州区人民法院,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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