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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9744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标  题: 江政办发[2023]6号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江政办发[2023]6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江政办发[2023]6号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023-05-04 15:00     来源: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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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江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4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崇政办发〔2022〕22号)精神,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桂发〔2022〕10号)精神,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左江、黑水河、板崇河、那渠河、六京河、罗白河、客兰河、那头河、那练河、驮卢河、何大河、六板水库、六鸡水库、驮坎水库、派农水库、烂湴水库等水体(以下简称目标水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目标水体相关任务详见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清单》)。

2022年底前,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江州区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江州区辖区内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2月底前将开展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0日前将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反馈至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辖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辖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25年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查。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已查明的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查清排污口底数。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目标水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及各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填报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统,形成排查工作成果。[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排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以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设施更新维护等。(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整治要求。乡镇(街道)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附录A中规定的排污口类型,对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江州区人民政府或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理合并一批。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的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整治一批。乡镇(街道)按照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进行审核,对入河排污口实行备案管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河段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在审核设置可能对行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时,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的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监督管理。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生态环保“一码通”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对出现旱天污水直排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江州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环境执法。配合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格排污口环境执法,对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管道开展定期巡查及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建设信息平台。依托自治区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配合崇左市搭建本级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江州区有关部门

1.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是江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调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排查,统筹推进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和江州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2.江州区工信局负责提供目标水体的工业企业清单,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聚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江州区水利局负责提供目标水体的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闸坝、泄洪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本行业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江州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所需的本级工作经费。

5.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提供目标水体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排查和排口上游污染源的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完成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6.江州区住建局负责提供目标水体乡镇城区的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箱涵、雨水排放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江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目标水体的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港口企业等建立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江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目标水体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相关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江州区林业局负责提供目标水体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相关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10.江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提供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相关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江州区统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责任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江州区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林业局等有关d单位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乡镇(街道)、江州区直各有关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规划引领。江州区各级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三)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查督导,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四)加强公众监督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及时发布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和参与制度。崇左市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清单


附件

崇左市江州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清单

序号

水功能区名称

所属河流范围

河流湖库

范围

长度(km)


备注

起点

坐标                                                                                                (东经、北纬)

终点

坐标                                                                                                (东经、北纬)

所属县级行政区

1

上孟河江州保护区

乔建河

上孟河

江州区那隆镇发明村

E107°34′25.7″N22°52′39″

隆安县屏山乡上孟村(江州区、隆安县交界)

E107°38′19.3″N22°54′20.9″

11.4

江州区


2

板崇河宁明-江州保留区

左江

板崇河

宁明县亭亮乡六更村

E107°16′21.7″N22°13′3″

入左江河口

E107°15′45.7″N22°20′42″

24.4

江州区


3

那渠河江州开发利用区

左江

那渠河

江州区江州镇大华村

E107°19′57″ N22°15′25.6″

入左江河口

E107°20′7.4″N22°23′54.2″

19.7

江州区


4

六京河江州开发利用区

左江

六京河

江州区板利乡渠麻村那学屯

E107°33′26.3″N22°13′53.4″

入客兰河河口

E107°31′26.8″N22°28′40.8″?

34.5

江州区

含派关水库

5

罗白河江州保留区

左江

罗白河

江州区江州镇渠保村

E107°23′19.7″N22°15′4.3″

入六京河河口

E107°32′31.9″N22°21′55.8″

26.2

江州区


6

那头河江州保留区

左江

那头河

江州区左州镇何村

E107°22′26.8″N22°33′20.9″

入左江河口

E107°36′20.2″N22°37′7″

35.8

江州区

又名那桃河

7

那练河大新-江州保留区

左江

那练河

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六要屯

E107°21′30.2″N22°43′19.2″

入驮卢河河口

E107°27′10.1″N22°43′50.2″

11

大新县、江州区


8

驮卢河大新-江州保护区

左江

驮卢河

大新县昌明乡东风村念增屯(小明山南面)

E107°28′25.3″N22°51′41.4″

江州区那隆镇王沙村

E107°27′3.2″N22°48′50″

7.8

大新县、江州区


9

驮卢河江州保留区

左江

驮卢河

江州区那隆镇王沙村

E107°27′3.2″N22°48′50″

江州区那隆镇廷内村新村

E107°35′58.2″N22°43′59.2″

25

江州区


10

驮卢河江州开发利用区

左江

驮卢河

江州区那隆镇新村

E107°35′58.2″N22°43′59.2″

入左江河口

E107°38′33.4″N22°39′38.5″

11.9

江州区


11

何大河江州保护区

左江

何大河

江州区那隆镇那内村

E107°35′10″ N22°50′58.9″

江州区那隆镇

E107°35′58.2″N22°49′10.6″

8

江州区


12

何大河江州保留区

左江

何大河

江州区那隆镇义村

E107°35′58.2″N22°49′10.6″

入驮卢河河口

E107°35′58.2″N22°43′59.2″

11.9

江州区


13

江州六板水库开发利用区

左江

六板河

水库库尾

E107°24′27.47″N22°16′46.96″

水库坝首

E107°23′18″N22°17′52″

2.51

江州区


14

江州水库开发利用区

左江

左江支流

水库库尾

E107°26′29.95″N22°18′21.40″

水库坝首

E107°26′48.06″N22°18′45.73″

0.93

江州区


15

江州驮坎水库开发利用区

左江

主要是泉水

水库库尾

E107°23′31.45″N22°18′21.40″

水库坝首

E107°23′38″N22°37′47″

1.2

江州区


16

江州派农水库开发利用区

左江

那印小河

水库库尾

E107°34′18.17″N22°48′16.82″

水库坝首

E107°33′57.06″N22°47′53.35″

0.94

江州区


17

江州水库开发利用区

左江

左江支流

水库库尾

E107°26′53.30″N22°23′41.92″

水库坝首

E107°26′39.11″N22°24′16.07″

1.11

江州区


18

那桥河江州-宁明保留区

明江

那桥河

江州区江州镇咘农村

E107°21′4.3″N22°12′35.6″

宁明县海渊镇那小街

E107°21′4.3″N22°12′35.6″

14.2

江州区、宁明县


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崇左中队,各人民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州区政协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法院,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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