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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338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江州区政府办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标  题: 江政发〔2023〕8号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江政发〔2023〕8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江政发〔2023〕8号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12-15 16:20     来源: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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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3921日召开的崇左市江州区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2023125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江州区人民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副长和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江州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崇左中队,各人民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州区政协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法院,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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